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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中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纪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纪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成清波,成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卓越大厦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6072XF。法定代表人:许鸿飞。委托代理人:黄朝君,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学院路石泉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946251-2。法定代表人:易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12447455-8。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云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389997。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清波,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成卫文,女,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洪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洪中执字第10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沙市××路××号车间(产权证号分别为711069054、708053256、708053251、711069065)以及土地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0536**号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停拍卖上述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纪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