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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鑫鑫与被告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鑫,大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41号原告:唐鑫鑫,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文达,职务总经理。原告唐鑫鑫诉被告大庆商集团大庆新东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鑫鑫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鑫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鑫鑫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