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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五录与胡风钢、王志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五录,胡风钢,王志杰,河南凝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刘宗峰,和修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326号原告贾五录,男,194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风钢,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志杰,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河南凝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永伟,职务:经理。被告刘宗峰,男,50岁,汉族,住浚县。被告和修山,男,50岁,汉族,住浚县。原告贾五录诉被告胡风钢、王志杰、河南凝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宗峰、和修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五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五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五录负担。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逯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