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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164号申请人: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申请人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申请由担保人张玉兰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及担保人刘侠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玉兰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三、查封担保人刘侠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