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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四方核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四方核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268号申请人: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399号英豪商贸城B2号楼南17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亭,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辽宁四方核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创业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全永斌,董事长。申请人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四方核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诚万通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