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712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应选、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请:一、判令双方离婚;二、婚生子蔡奕宸由刘某抚养,蔡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三、分割双方夫妻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矛盾频发,刘某带孩子回扬州父母家居住,蔡某不闻不问,让刘某寒心,所以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蔡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刘某与蔡某均为蚌埠市居民,双方于2012年秋季经人介绍认识,因刘某在扬州工作,双方多通过电话等方式加深感情。××××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蔡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年××月××日,婚生子蔡奕宸出生。2015年7月间,因双方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刘某、蔡某带婚生子单独租房生活。2016年1月,双方因家务等琐事发生冲突,刘某携孩子回娘家,并于同年2月随父母一起在扬州生活。同年5月,蔡某与几位亲属长辈一起到扬州探望刘某和孩子,希望和解;以后,蔡某利用周末休息时间,乘坐夜班火车专程探望刘某和孩子,希望缓和矛盾。刘某父母在7月份搬迁至新房,刘某没有告知蔡某新房住址,双方于2017年春节见面,刘某将婚生子蔡奕宸交给蔡某抚养至今。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婚前因在蚌埠和扬州两地工作,多通过电话等方式交流感情,但双方恋爱时间达到一年,婚姻还是有一定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务产生矛盾,从双方庭审陈述的矛盾性质来看,多为互相交流沟通不够产生的埋怨和生闷。刘某带孩子随父母到扬州生活后,按照刘某的陈述,其更换了电话号码,蔡某无法与她联系,亦不清楚蔡某是否知道其父母租住房屋的地址;蔡某陈述其多方努力,才知道刘某租住地,并与其多位亲属长辈一起上门说和,表达和解之意,后又利用休息时间,不顾辛苦乘坐夜车探望,均说明蔡某还是倍加珍惜现有婚姻。刘某主张离婚,但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刘某离婚诉讼请求未被本院支持,刘某基于离婚主张婚生子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