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艳清与图雅、熊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清,图雅,熊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477号原告何艳清,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图雅,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借调教师。被告熊小明,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清与被告图雅、熊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艳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