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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米红菊与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红菊,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红菊,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峰,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执行米红菊与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峰五日内履行〔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鄂0606执1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峰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星火路1号(公共交通总公司)7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樊城区70109874)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峰所有的位于樊城区星火路1号(公共交通总公司)7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樊城区70109874)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