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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蒋国华与罗文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华,罗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4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华,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罗文举,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蒋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罗文举所有的车牌为川QXXX**金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罗文举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转移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