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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文新、鲁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新,鲁孝芳,刘正斌,鲁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513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希厚,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曹文新,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鲁孝芳,女,1955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正斌,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鲁效霞,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新、鲁孝芳、刘正斌、鲁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岳荣华人民陪审员  郭 红人民陪审员  孟宪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