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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国惠与孙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惠,孙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315号原告:韩国惠,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孙占林,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韩国惠诉被告孙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韩国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国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国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韩国惠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韩国惠56.00元,另56.00元由韩国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