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泽成与曹广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成,曹广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9号原告宋泽成,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宋强,男,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卢梅,女,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系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成与被告曹广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广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广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