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旭与黄勤朱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朱远刚,黄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116号原告:李旭,男,生于1988年1月19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朱远刚,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黄勤,女,生于1978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旭诉被告朱远刚、黄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