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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旭与黄勤朱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朱远刚,黄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116号原告:李旭,男,生于1988年1月19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朱远刚,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黄勤,女,生于1978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旭诉被告朱远刚、黄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