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飞与被执行人张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飞,张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丁飞,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执行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XX蓉,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斌彬,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丁飞与被执行人张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张斌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飞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420元,由被告张斌彬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张斌彬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张斌彬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3.被执行人张斌彬名下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房产已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申请人分配到115859.6元,另一处与刘颖、张瑞东共有的位于本市秦淮区鼎新路88号金鼎湾花园03幢一单元1101室房产已在诉讼中轮候查封,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3.46平方米,设有110万元的抵押,在本案前有5个查封登记。4.被执行人张斌彬名下无证券登记。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经营地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5859.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参与分配张斌彬名下房屋拍卖款115859.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吕 军审判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谢建良书记员 王训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