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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390谌桂珍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桂珍,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谌桂珍,女,194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涛,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谌桂珍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23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