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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友勤与谢建国、吴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勤,谢建国,吴丽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219号原告:孙友勤,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国,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吴丽凡,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友勤与被告谢建国、吴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谢建国、吴丽凡的地址,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使本案不能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建国、吴丽凡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友勤的起诉。已预收案件受理费6972元,应予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