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莒南县看守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丁系同村同学关系。2017年1月9日中午,韩某丁请韩某甲等四人在板泉镇大韩岭村饭店吃饭,期间发生口角,韩某甲与韩某丁发生撕扯。同日16时许,韩某甲来到韩某丁家中殴打韩某丁,并将前来劝阻的韩某戊、尤某打伤,致韩某戊胸骨骨折、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韩某丁、尤某构成轻微伤。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韩某甲到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韩某戊、韩某丁、尤某的陈述,证人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及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治安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丁系同学关系。2017年1月9日中午,韩某丁请韩某甲等四人一起去板泉镇大韩岭村饭店吃饭,期间因被告人韩某甲让韩某丁起去韩继关那桌吃饭,韩某丁不去,被告人韩某甲就对韩某丁实施殴打,被人拉开。同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又到韩某丁家中对韩某丁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将前来劝阻的韩某戊、尤某打伤,致韩某戊胸骨骨折、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韩某丁、尤某构成轻微伤。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10日,韩某丁、韩某戊、尤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韩某戊2017年1月17日、1月28日在侦查机关的陈述:2017年1月9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我老婆尤某在我家西边的大街上炒花生,韩某甲去我家,他路过我家的时候还说了句“怪忙哈”,因为他是我儿子韩某丁的同学,之前经常去我家玩,我们都认识。过一会,我看我老婆赶紧往家走。走的还怪急,我寻思别家里闹仗的,我也就赶紧往家走。我一到家,我看我儿子韩某丁头破血流的站在院子里,我对韩某甲说你怎么还进家打人,你赶紧走,说完我就推着韩某甲往大门外走,韩某甲突然转身踹我胸口一脚,把我踹的躺地上了。再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儿子韩某丁被韩某甲打得头破血流,尤某脸有点肿,我当时没有外伤,但是去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我的胸部可能骨折了。(2)被害人韩某丁于2017年1月9日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我和板泉镇东韩岭村的韩某甲是同学,他平时在外地,最近他刚回家,今天中午我给韩某甲打电话约他吃饭。中午12点左右,我和韩某甲还有我们的同学韩某乙、韩某丙在东韩岭村的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正巧遇到我的连襟韩继关也在那个饭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韩某甲去了韩继关的餐桌上吃了,之后他还想拉着我去韩继关那桌吃饭,我不去,韩某甲就上来打我,他用拳头打我的脸和胸部,还用脚踹我的肚子,接着让韩某乙等人给拉开了,我一看他想找事,我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躺在我家堂屋里的沙发上睡觉,过了一会,韩某甲来了,他来的时候我不知道,我正躺在沙发上,我没有防备,他一来就打我,对我拳打脚踹,还把我家的暖瓶给摔坏了。因为太突然,我当时一下让他打懵了,接着我父亲韩某戊和我母亲尤某在外面听着了,他俩就过来拉仗。韩某甲反过来又开始打我父母,他先朝我父亲韩某戊身上踹了一脚,把我父亲踢倒了,他接着又上去朝我父亲身上一阵乱踹。我母亲又上去拉韩某甲,他又开始打我母亲,他一脚踢在我母亲身上,也把我母亲踹倒了,他又朝我母亲身上一阵乱踹,我就上去护着我母亲。后来我父亲让我报警,他一听我们要报警,就没再打我们。我的脸让韩某甲给打肿了,我母亲尤某的脸也让韩某甲给打肿了,我父亲有无受伤我不知道。韩某甲在饭店打我的时候,韩某乙、韩某丙在场;他在我家打我和我父母的时候没人在场,就我们四个人。(3)被害人尤某于2017年1月17日在侦查机关的陈述:2017年1月9日那天下午4点左右,我和我丈夫韩某戊正在大街上炒花生,有人给我说我家里有人打仗的,我就赶紧朝家跑,到家之后我看见我儿子韩某丁趴在堂屋里的地上,韩某丁的同学韩某甲正在对韩某丁拳打脚踢。当时韩某乙也在我家里,我就和韩某乙上去拉韩某甲,韩某甲又一脚把我踹到了,接着我丈夫韩某戊也要上去拉韩某甲,韩某甲又一脚踹在韩某戊的胸口上,把韩某戊也踢到了,有人上去赶紧把韩某戊扶起来了,再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就来了。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乙于2017年1月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今天早上3点左右,我和韩某丙、王言玉、韩某丁4个人去江苏给韩某丁买猪,中午12点左右我们回来的。韩某丁请我们去板泉镇东韩岭村的饭店吃饭,吃饭之前,韩某丁把韩某甲叫去了。吃饭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韩某丁和韩某甲打起来,我们就赶紧上去拉仗,把两个人拉开了,之后韩某丁就回家了,我们就都回家了。吃饭的时候,我听着韩某甲和韩某丁在南边吵吵起来了,我一转脸看见韩某丁坐在地上,韩某甲用脚在踢韩某丁,我就和韩某丙赶紧过去拉仗,我上去抱着韩某甲,韩某丙把韩某丁拉走了。后来我在家里听说韩某甲又去了韩某丁家,我就也赶紧去了韩某丁家,我去的时候韩某丙已经在韩某丁家了,当时韩某丁坐在他家堂屋的地上,韩某甲要上去打韩某丁,韩某丙就在中间拦着韩某甲,不让他打韩某丁,我也赶紧上去拉韩某甲。因为韩某甲力气很大,我拉不住,我就上大门口喊韩某丁的父母来拉仗,他父母就进去拉仗,我又出去找别人帮忙拉仗。韩某丁的脸让韩某甲给打肿了,韩某丁的母亲的脸也肿了,韩某丁的父亲有无受伤我不知道。(2)证人韩某丙于2017年1月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今天早上3点左右,我和韩某乙、王言玉、韩某丁四个人去江苏邳州给韩某丁买猪。中午回来的时候,韩某丁请我们去板泉镇东韩岭村的饭店吃饭,吃饭前韩某丁把韩某甲叫去了。吃饭的时候遇到了韩某丁的连襟(韩某丁的连襟坐在南边饭桌上吃饭的,他连襟和韩某甲都是东韩岭村的,好像是一个门里的),后来韩某甲去了韩某丁连襟那个桌坐下了。韩某甲还想把韩某丁拉过去坐着,韩某丁不去,拉了两三次韩某丁都不去,韩某甲就恼了,他上去就把韩某丁给窝倒了,之后韩某甲就用拳头打韩某丁,我们一看打起来了就赶紧上去拉仗,把两个人拉开了,之后我就拉着韩某丁回了他家。又过了不长时间,韩某甲又来了韩某丁家,当时韩某丁躺在他家堂屋的沙发上的,我坐他家堂屋床上的。韩某甲一来就打韩某丁,韩某甲上去就对韩某丁拳打脚踢,边打边说韩某丁不把他放在眼里。我就赶紧上去拉韩某甲,接着韩某乙也来了,韩某甲又高又壮,我们两个人都拉不住。韩某丁的父母住在他家东边,他父母听着打仗的声音也过来了,他父母也上来拉韩某甲。这时候,韩某乙把韩某甲拉倒大门外面,在大门外,韩某甲又把韩某丁的母亲给踹倒了,韩某丁母亲的手里当时有一把菜刀,菜刀也让韩某甲给夺走了,韩某甲接着又朝老太太身上踹了几脚,我又赶紧上去拉仗,我把韩某甲手里的菜刀给夺下来扔了,接着我就把韩某甲推到北边去了,再后来警察来把韩某甲控制住了。韩某丁的脸让韩某甲给打肿了,韩某丁母亲的脸也让韩某甲给打肿了,韩某丁的父亲有无受伤我不知道。那天下午韩某丁躺在他家堂屋里的沙发上,我坐在他家堂屋里的床上。韩某甲来了,韩某甲先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韩某丁脸上了,又打了韩某丁一拳头,这时候韩某乙进来了,我和韩某乙两个人就上去拉韩某甲,把韩某甲拉到韩某丁家的院子里了。之后,韩某丁的母亲尤某拿着菜刀,韩某丁的父亲韩某戊拿着把棍子一前一后来了,在大门口,韩某甲把尤某手里的菜刀给夺走了,还把尤某给踹到了,又打了尤某面部一拳头。这时候韩某戊又上来拉韩某甲,韩某甲又用脚踹了韩某戊胸部一脚,韩某戊让韩某甲踹的往后退了几步,倒没倒地我想不清了。然后我就把韩某甲拉到大街上,再然后你们派出所的人就来了。3.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莒)公(刑)鉴(伤)字[2017]H005号,经鉴定:韩某戊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莒南县公安法医门诊诊断证明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害人韩某丁、尤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于2017年1月10日、3月2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7年1月9日中午11点左右,我的同学韩某丁约我吃中午饭,之后我就去了板泉镇大韩岭村的饭店,我、韩某丁、韩某丙、韩某乙、王言玉一起吃的。后来韩某丁的二姐夫也来吃饭,我让韩某丁的二姐夫来我们这桌吃饭,他不来。韩继关坐在我们南边的饭桌上,后来我去韩继关那桌又喝了些酒,我让韩某丁去韩继关这桌坐坐,韩某丁不过去,我就有点恼,借着酒劲我就把韩某丁踹倒了,接着就让别人拉开了,韩某丁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喝多了,想不起来了,我就想着后来我在韩某丁家前的那条胡同里把韩某丁的母亲给踹倒了,踹了她几脚,再后来就让人给拉开了。我想不清自己有没有去韩某丁家里打他了。我们之前没有矛盾,我喝多了,具体什么我也不知道,可能是我让他去韩继关那桌坐坐,他不去,我因为这个恼了。2017年1月9日那天下午韩某丁请我吃饭,因为我们是同学,关系还不错,我一直在外地工作,他算是给我接风的。那天中午是在东韩岭饭店吃的饭,大概12点左右,当时有我、韩某乙、韩某丙、王言玉、韩某丁。当时韩某丁的二姐夫韩继关也在那个饭店吃饭,韩某丁和韩继关关系不好,我当时想从中给缓和一下双方的关系,我让韩某丁去韩继关那桌坐坐,韩某丁不去,我让韩继关来我们这桌坐坐,韩继关也不来。后来韩某丁说让我请客去唱歌玩,我当时没钱,韩某丁就呛我几句,我就恼了,我们就闹起来了,但是怎么闹得我想不起来了,我当时喝多了。之后怎么在饭店散的伙我也想不起来,当时确实是喝得太多了,后来发生什么我也不知道了。在饭店散伙之后我应该是去韩某丁家了,但是在韩某丁家干了什么我想不起来了。5.与本案有关的还有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本案由韩某丁于2017年1月9日15时58分报案至莒南县公安局板泉派出所。(2)抓获经过:2017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韩某甲主动投案到板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韩某甲出生于1972年8月19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查询:经查询未发现韩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韩某甲在庭审中辩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韩某甲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钦欣人民陪审员 吴胜堂人民陪审员 韩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