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才伟与石市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才伟,石市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017号原告申才伟,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被告石市文,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申才伟诉被告石市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才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才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才伟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