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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才伟与石市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才伟,石市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017号原告申才伟,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被告石市文,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申才伟诉被告石市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才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才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才伟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