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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玺与燕军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玺,燕军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12号原告:杜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燕军只,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杜玺与被告燕军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杜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