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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罗祥芬陈有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罗祥芬,陈有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9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5094-1。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祥芬,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有开,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申请执行罗祥芬、陈有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63896.89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扣划被执行人罗祥芬银行存款14800元(含执行费100元),该案款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申请执行罗祥芬、陈有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10执946号】中予以支付。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0执94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