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丙球诉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丙球,尹志军,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547号原告:谢丙球,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志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琴,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谢丙球与被告尹志军、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谢丙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丙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6260元,原告谢丙球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肖 娜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