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5685号原告:吴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