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698号符艳舞与黄跃军、李菊红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燕舞,黄跃军,李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98号原告:符燕舞,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黄跃军,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李菊红,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符燕舞与被告黄跃军、李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符燕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燕舞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符燕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继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述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