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贺银隆与新疆天恒电力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银隆,新疆天恒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监4号原审原告:贺银隆,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西路***号,住乌鲁木齐市碱泉二街***号*号楼***房。原审被告:新疆天恒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谢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贺银隆因与原审被告新疆天恒电力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新0105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段俏丽审 判 员 穆 丹代理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