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陶健晓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王发,吴秀芬,化开新,陶健晓,陶刚,亓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发,男,1963年2月1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吴秀芬,女,1966年8月1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化开新,男,1957年3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健晓,女,1955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刚,男,1975年8月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亓文波,女,1975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发、吴秀芬、化开新、陶健晓、陶刚、亓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王发、吴秀芬、化开新、陶健晓、陶刚、亓文波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发、吴秀芬、化开新、陶健晓、陶刚、亓文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