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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眉山市永盛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眉山市永盛煤业有限公司,周永忠,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A区7幢21号。法定代表人:贾东营,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邓上,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永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柏树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周永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忠,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燕,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林,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眉山市永盛煤业有限公司、周永忠、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诉请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审理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常宝钢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7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奕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