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维利、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利,许宏伟,贾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利,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执行人许宏伟,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尚义县。被执行人贾果梅,女,1956年7月2日生,住尚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5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受理了张维利与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宏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峰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赵瑞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