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70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钟飞飞、李凤婷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飞飞,李凤婷,位清瑞,魏某,吴甲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钟飞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凤婷,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位清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某。法定代理人:钟飞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魏某之母。被执行人:吴甲福,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1作出(2016)鲁1403执705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武秀萍名下的在郑家寨信用社整存整取的肆万元存单一张。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武秀萍名下的在郑家寨信用社整存整取的肆万元存单一张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