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1994年11月17日因犯惯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F32**号小型轿车,沿西临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陕缝路口处时,与沿该路由西向东行至该路口向北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陕A3N0**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陕AF32**号小型轿车冲至公路北边沿,与在公路北边候车的杜某某、吴某某相撞,致杜某某、吴某某受伤,吴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吴某某符合多发皮肤擦伤及撕脱伤并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48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吴某某均无责任。又查,2016年7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付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