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琳与济源高级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济源高级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805号原告杨琳,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高级中学,住所:济源市济渎路。法定代表人李士杰,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省,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琳与被告济源高级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购买被告开发的家属楼房一套,位于文昌路文苑花园小区××楼××单元××楼东户。当时因国家政策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2016年济源市人民政府出台新政策可以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拒绝为其办理。现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证。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不能提起诉讼,原告与范云离婚时约定房屋归范云所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共同到负责该房屋买卖事宜的学校工会主席处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变更为范云以及维修基金专用票据中交款人的名字全部变更为范云,后原告将购房的收据及购房合同全部移交给范云,范云是该房屋的购买人,原告不是该房屋的购买人,不能要求其履行相关的协助其办理房产证。2、原告手中现所取得的关于购房的所有手续均是其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根据相关规定,其取得的关于购房的所有手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2010年7月22日,原告与范云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济源文苑花园的房屋归范云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牛玉兵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