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茜,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0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248F。负责人:李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茜,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附1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4412Q。法定代表人:熊敏,职务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李茜、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