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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张卫东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民,张卫东,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一民,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卫东、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张一民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审理费12200元、执行费24522元。经立案审查符合条件,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张卫东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陕西华东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所有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2015—GX—033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预查封,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地基准地价标准,充分协商确定该宗土地本次拍卖起拍价为1125万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等有关事项。现正在依法进行网拍,短期内暂无法实现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503执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陕0503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洲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