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博与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21号原告刘博,住长春市朝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金东梅,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国君,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卢艳。原告刘博与被告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马刘博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延期还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916.0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