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理想、魏建立等盗窃罪田崇川、徐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王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王洁,田振国,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理想,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魏建立,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程和平,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崇川,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洁,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振国,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强,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17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振国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洁、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标准发生变化,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以沛检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起诉。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振国、王洁、田崇川、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到沛县鹿楼镇卫生院,盗窃王某1的红色恒阔牌××辆,价值人民币4506元。2、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到沛县五段镇五段中学教师公寓,盗窃孙某的白色时风风景牌××辆,价值人民币8531元。被告人田崇川明知是赃物将该车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介绍销售给被告人徐强,被告人徐强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6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田崇川事前向被告人王理想要赃车,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到丰县凤城镇周辛庄小区盗窃张某1的淡黄色平安人家牌××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事后被告人田崇川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4、2016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理想到沛县华佗医院北门停车场,盗窃许某的硕丰牌××辆,价值人民币3694元。被告人程和平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该赃车。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5、2016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程和平事前向被告人王理想要赃车,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到沛县杨屯镇姚桥矿工房,盗窃石某的淡黄色鸿尔达牌××辆,价值人民币4589元。事后被告人程和平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该赃车。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6、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振国通过被告人田崇川事前向被告人王理想索要赃车,被告人王理想到沛县大屯煤电公司腾飞小区,盗窃朱某的淡黄色时风风景牌××辆,价值人民币7866元,被告人田振国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收购该赃车。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7、2016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程和平事前向被告人王理想索要赃车,被告人王理想和刘某3乐(另案处理)到沛县龙固镇三河尖矿工人村,盗窃史某黄色平安人家牌××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事后被告人程和平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该赃车。8、2016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理想到沛县龙固镇三河尖矿工人村,盗窃郭某的红色时风风景牌××辆,价值人民币9408元,后被告人王洁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收购该赃车。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9、2016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理想与刘某3乐到丰县凤城镇周新庄小区,盗窃付爱峰的米黄色久邦牌××辆,价值人民币4683元。10、2016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强事前向被告人王理想索要赃车,被告人王理想到沛县杨屯镇刘屯小区,盗窃刘某1的白色金远航牌××辆,价值人民币5896元,后以人民币2300元价格销售给徐某。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理想参与盗窃作案10起,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56773元;被告人魏建立参与盗窃作案4起,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1626元;被告人程和平参与盗窃作案2起,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8189元;被告人田崇川参与盗窃作案2起,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11866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人民币8531元;被告人田振国参与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7866元;被告人王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人民币9408元;被告人徐强参与盗窃作案1起,价值人民币589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人民币8531元。案发后,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王洁、田振国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徐强、王洁、田振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徐强、王洁、田振国的户籍证明及照片,东公(清)决字【2008】第103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东法刑初字第3129号刑事判决书、(2007)鱼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发票、收条、微信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试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丰价证认【2016】161号、沛价证刑【2016】225号、【2017】008号价格认定结论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李某1、张某2、李某2、王某2、王某3、刘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孙某、张某1、许某、石某、朱某、郭某、付某、刘某1、史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王洁、田振国、徐强及同案人刘某3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振国犯盗窃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根据被告人田振国、田崇川、王理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田振国事前是与被告人田崇川进行商议收购赃车,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购买赃物,与实际实施盗窃行为的被告人王理想进行商议的是被告人田崇川,后被告人王理想将盗窃的电动车直接销售给被告人田振国,被告人田振国并未实际与盗窃的被告人王理想进行事前商议收购赃车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共同预谋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王洁、田振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徐强数额较大,被告人王理想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振国、田崇川、徐强、王洁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徐强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理想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田振国、徐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振国、田崇川、徐强、王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田崇川、徐强、王洁、田振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七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理想、魏建立、程和平、田崇川、田振国、王洁、徐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理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魏建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程和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田崇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田振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王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徐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八、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魁审 判 员 王康人民陪审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