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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丽与被告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828民初234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丽,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2340号原告:赵丽丽被告:李文斌原告赵丽丽与被告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文斌于2016年4月2日向我借现金人民币80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斌偿还我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赵丽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借条一张,主要内容记载:“今借到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系现金借款人李文斌2016年4月2日。意在证实被告李文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斌向原告赵丽丽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李文斌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赵丽丽主张被告李文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斌偿还原告赵丽丽借款人民币8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文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