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孟雄、朱樟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孟雄,朱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周孟雄,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朱樟富,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樟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孟雄案款698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97元、执行费948元。因被执行人朱樟富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樟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