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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柴文斌、柴金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柴文斌,柴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柴文斌,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柴金红,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文斌、柴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66944.16元及利息、垫付罚息34041.63元、案件受理费10810元、执行费1295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