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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袁业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袁业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特4号申请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柳汇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袁业章,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申请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博公司)与被申请人袁业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地博公司申请称,1.地博公司因经营困难和企业重组要求,需与袁业章协商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明确提出在其不同意解除的情形下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地博公司未强行解除劳动合同;2.袁业章称地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国仲裁委)裁令地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且即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解除,也应依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处理相关善后事宜。请求撤销宁国仲裁委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7)第014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4号仲裁裁决)。袁业章辩称,1.1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地博公司申请撤销14号仲裁裁决的事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地博公司撤销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袁业章于2013年5月16日入职地博公司,先为公司保安,后在车间工作。2016年12月24日,地博公司因公司名称变更及股权变动等原因,向袁业章��送手机短信,声称“自2017年元月1日起,愿意继续留在地博公司且双方达成一致的,将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务)合同截止2016年12月23日进行终止”,并要求袁业章于2016年12月31日办理补偿事宜。其后,因未与地博公司就经济补偿金给付标准和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形成一致意见,袁业章于2017年1月3日向宁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国仲裁委裁令地博公司为其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补缴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0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70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720元。宁国仲裁委经审查,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袁业章有关补缴养老保险手续的请求合法,遂于2017年3月3日作出14号仲裁裁决,裁令地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7606.64元,同时裁令地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袁业章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地博公司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14号仲裁裁决。另查明,袁业章入职时曾向地博公司出具员工放弃社保购买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本人要求在贵公司工作期间(2013年5月16日至年月日),自愿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权利。本人在此承诺:1、因本人放弃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2、本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袁业章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901.66元。2017年1月24日,地博公司在宁国仲裁委审理案件期间向袁业章发送手���短信一条,内容为:“通知:你好,若还想和公司办手续的,请于2017年元月25日前,前来办理结算手续;不愿办理的,劳动关系将继续,并定于明年初十前来公司报到上班,月工资不低于1250元。经通知不到岗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本院认为,地博公司因公司名称变更及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等客观原因通知袁业章合同终止履行及要求袁业章于指定期日办理离职补偿事宜的事实清楚,案涉双方对袁业章2016年12月24日后未继续留任地博公司及地博公司未向袁业章支付离职后劳动报酬的事实均无异议。基于上述客观事实,宁国仲裁委认定双方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及地博公司依法应向袁业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无不当。综上,地博公司申请撤销14号仲裁裁决的事由不能成立,案涉14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亚敏书 记 员  殷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