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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熊江文、张荣森、杨莉与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杜正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江文,张荣森,杨莉,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杜正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631号原告:熊江文,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张荣森,男,199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杨莉,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卫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217210-3。法定代表人:杜正彬。被告:杜正彬,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熊江文、张荣森、杨莉与被告泸州中恒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杜正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属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该不动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号1幢5层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送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