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497甘世万与巢嘉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世万,巢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甘世万,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邓全方,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巢嘉琪,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甘世万与被执行人巢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甘世万因被执行人巢嘉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88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巢嘉琪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巢嘉琪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查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巢嘉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巢嘉琪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