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玉金与韩来臣、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金,韩来臣,孙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郝玉金,现住榆树市。被告韩来臣,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被告孙秀荣,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原告郝玉金诉被告韩来臣、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玉金、被告韩来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秀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015年3月25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总计欠原告50000.00元,同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二被告偿还原告14000.00元,尚欠360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孙秀荣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韩来臣辩称,我确实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但已经偿还14000.00元,尚欠36000.00元。我现在没钱偿还,有钱一定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015年3月25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总计欠原告50000.00元,同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二被告偿还原告14000.00元,尚欠36000.00元。现原告为要求二被告给付此款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一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二被告韩来臣、孙秀荣在原告郝玉金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应认定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与被告韩来臣对欠款数额经最后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36000.00元,二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韩来臣、孙秀荣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郝玉金借款36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475.00元,合计1000.00元,由二被告韩来臣、孙秀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