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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钱志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63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文,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弘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