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玉堂、亓爱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玉堂,亓爱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647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焦玉堂,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农高区。被告:亓爱发,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农高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玉堂、亓爱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延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