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行赔初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91行赔初002号原告吴建明认为被告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及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要求撤销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开公(潭)决字【2016】0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16】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7)赣0791行初4号立案审理。同日,原告又以被告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及赣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责任,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5000元,并恢复原告名誉、当庭赔礼道歉。本院以(2017)赣0791行赔初2号立案审理。本院认为,(2017)赣0791行初4号案件与本案系同一行政行为,将本案并入(2017)赣0791行初4号一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7)赣0791行初4号审理。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张承和人民陪审员 赵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