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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建新诉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新,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新,男,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6700号。法定代表人:陈添中,负责人。上诉人王建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5元,减半收取3,372.50元,由上诉人王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