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10号原告:冯德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负责人:贾明涛,总经理。原告冯德林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德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冯德林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德林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