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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加斌与朱松、田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斌,朱松,田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990号原告:徐加斌,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先,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松,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田霖,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负责人:董和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加斌与被告朱松、田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汶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