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03号原告: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县坪坎镇坪坎村2组。法定代表人:侯世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3幢11104室。法定代表人:郑华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雄,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中段22幢1单元11406室。法定代表人:何纬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燕,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县聚丰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