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871号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兆园社区11号楼20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伟。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