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04号原告:任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燕茹 来源:百度“”